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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需实名登记

www.go371.com     发布时间:2011-05-27    来源:未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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